(2017)津0119民初31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张青松与张宝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青松,张宝海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9民初3162号原告:张青松,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德全,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州区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宝海,男,196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蓟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卫民,天津市蓟州区下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张青松与被告张宝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张青松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张青松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青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元,减半收取计208元,由张青松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玉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高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