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8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与朱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朱小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05民初805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营业场所郑州市金水区。负责人骆栋,行长。委托代理人易善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刘云成,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朱小慧,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建邺区。委托代理人李昆华、姚二会,河南尚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财富广场支行诉被告朱小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云成、被告委托代理人李昆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40万元,贷款利率以贷款发放时适用的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上浮30%确定,据此确定的利率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贷款期限为36个月,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款凭证为准;还款方式为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偿还的贷款,贷款人有权按罚息利率按日计收利息;罚息利率按合同约定利率基础上加收50%确定。同时合同约定贷款人为实现本合同项下债权及担保权利而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由借款人承担。贷款人为保障自身利益先行垫付的费用,贷款人有权随时向借款人追偿,并从贷款人垫付之日起计收活期存款利息。第十九条约定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补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被告与原告签订《抵押合同》一份,被告将其购买奔驰牌豫A×××××小型普通客车抵押给了原告,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提供连带保证责任。2014年8月10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指定的账户发放的贷款40万元。被告却未能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6年10月31日,被告仍欠借款本金111110元,利息12640元。故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金111110元及利息12640元,本息合计123750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31日),及从2016年10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全部借款本金和利息及罚息之日止,逾期利息和罚息(按照《个人借款/担保合同》约定计付);2、原告对拍卖、变卖抵押物奔驰牌豫A×××××小型普通客车一辆的价款、保险赔偿金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立即支付因实现债权而导致的律师费6188元;4、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从2015年5月10日起至2017年3月10日止,河南茗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一直从被告所有的由茗鸿公司持有的两张信用卡上扣取车贷,这期间每月扣取车贷11111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264元。被告一直用其所有的信用卡在偿还该笔贷款业务,为了查清案件事实,希望法院追加茗鸿汽车为本案第三人。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同原告起诉的事实一致。再查明,原告与北京市华联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就本案纠纷,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一份,支出律师代理费6188元。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认定。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偿还借款及利息,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逾期利息和罚息,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和利息、逾期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签订担保合同以抵押被告购买车辆买奔驰牌豫A×××××小型普通客车为借款提供担保,且进行了抵押登记,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请求对拍卖、变卖买奔驰牌豫A×××××小型普通客车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借款合同约定,原告为实现其债权费用由被告承担,不违反法律规定,且原告的费用已实际发生,故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律师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合同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小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工商银行借款本金111110元及利息12640元(利息暂计至2016年10月31日,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贷款本息结清之日止的利息,以111110元为本金,按合同约定计算利息);二、原告对被告朱小慧购买的买奔驰牌豫A×××××小型普通客车拍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朱小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6188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9,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五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审 判 员 雷海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