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921执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张国胜、关春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胜,关春荣,黎学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21执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国胜,男,1968年2月13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关春荣,男,1962年5月22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被执行人黎学练,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申请执行人张国胜与被执行人关春荣、黎学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关春荣、黎学练偿还借款140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张国胜,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04元、执行费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关春荣、黎学练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国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划拨被执行人关春荣银行存款得款37639元,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21民初181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华海审判员 李敦桑审判员 覃健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封媛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