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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023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治贤与被告刘孝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治贤,刘孝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547号原告:李治贤,男,汉族,住甘肃省庆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栗娜,女,汉族,系原告妻子。被告:刘孝琴,女,住华池县东关街81号。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归还原告现金100000元及利息48000元。事实与理由:2015年4月1日被告称因修建住宅用资金,在魏树玲见证下,原告给被告借款100000元,被告出具借条,约定利息2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找到被告,其丈夫白世广称妻子自2016年8月外出后至今未归,其对本案不知情,待妻子回来后再考虑。鉴于本案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致诉讼程序无法正常进行,本院向原告予以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治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予以退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牛盈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