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23民初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甘某与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彭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甘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23民初398号原告:甘某。法定代表人:王某,该社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某,该社职工。被告:彭某,天水市人,住天水市。原告甘某与被告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甘某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甘某负担。审判员 丁俊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