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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钊与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钊,张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78号原告:王钊,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张冬冬,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王钊与被告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钊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王钊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