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7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王钊与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钊,张冬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778号原告:王钊,男,1989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被告:张冬冬,男,198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阜城县,。原告王钊与被告张冬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王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钊撤诉。案件受理费60元,减半收取计30元,由原告王钊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庞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