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2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朱里兵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里兵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200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里兵,男,1987年8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小学文化,住云南省陆良县。因盗窃于2013年10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11月1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22日被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盗窃于2014年12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9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因犯���窃罪于2016年5月3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里兵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何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里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7年4月17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朱里兵至义乌市江东街道九联村姝云网吧,趁被害人刘某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刘某放在凳子上的vivo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00元)。2、2017年4月20日7时许,被告人朱里兵至义乌市新动力网吧,趁被害人何某2熟睡之际,窃得被害人何某2放在电脑桌上充电的华为手机一只(价值人民币440元)。现该手机已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朱里兵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某、何某2的陈述,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朱里兵的供述及身份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里兵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朱里兵因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朱里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里兵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1日起至2018年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刘 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