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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4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蛇口华申企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准许或不准许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蛇口华申企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4891号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玉清,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谭伟华,泰和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蛇口华申企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波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明久,男,系公司员工。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蛇口华申企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00元,减半收取计5700元,由原告深圳市蛇口南水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本院予以清退。审判员 赖 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斯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