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82执1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3
案件名称
于春波与被执行人邱跃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波,邱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82执1079号申请执行人于春波,男,1993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住黑龙江省明水县。被执行人邱跃武,男,196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五大连池市建设乡中心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于春波与被执行人邱跃武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邱跃武以其个人所有的,位于五大连池市建设乡中心村面积文90平方米房屋顶抵欠款,现已经履行完毕。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