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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民初3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晓梅王学刚与庹小华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晓梅,王学刚,庹小华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民初3407号原告:李晓梅,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王学刚,男,1974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虎城,男,1970年1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庹小华,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原告李晓梅、王学刚与被告庹小华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李晓梅、王学刚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晓梅、王学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晓梅、王学刚负担。审判员 周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蒲艳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