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22执异1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陈文专申请执行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某某,宋某,陈某某,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富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22执异18号异议人杜某某,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异议人宋某,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苍溪县。被执行人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罗鸫鸣,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异议人)杜某某,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异议人)宋某,女,197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四川鸫鸣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被执行人)杜某某、宋某对本院(2016)川0322执981-1、981-2、98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其财产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杜某某、宋某称,一、本案执行顺序错误,应先执行四川鸫鸣公司财产,对不足清偿部分再执行异议人所属财产;二、对异议人的财产查封属超标的查封,应解除对超额部分财产的查封措施;三、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异议人未收到任何关于评估机构选取的材料,无现场勘验笔录,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混淆,评估对象错误,且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评估价值价格悬殊大;四、本案诉讼阶段事实认定错误,现异议人准备申请再审。申请人陈某某未提出书面意见。经审查查明,一、本院(2015)富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四川鸫鸣公司偿还申请人借款450万元及利息,杜某某、宋某对四川鸫鸣公司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以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建筑面积156.88㎡,产权证号监证41****7、监证号41****8)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予以清偿;判决生效后,申请人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立案执行;2016年12月19日作出(2016)川0322执981号执行裁定书,拍卖被执行人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商业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6.88㎡,产权证号监证41****7、监证号41****8);二、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川0322执981-1号轮候查封了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建筑面积68.43㎡,产权证号为监证24****9)房屋,该房屋于2016年3月24日已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247-1号查封;轮候查封了杜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87.15㎡,产权证号监证43****7),该房屋已于2015年4月1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成民保字第580-1号查封;轮候查封了杜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车位一个(建筑面积84.35㎡,产权证号监证43****9),该车位已于2016年3月21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247号查封;轮候查封了杜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车位一个(建筑面积34.79,产权证号监证43****8),该车位已于2016年3月21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247号查封;三、本院于2016年12月29日以(2016)川0322执981-2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商业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6.88㎡,产权证号监证41****7、监证41****8),登记显示该房屋抵押期限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9月10日,抵押权利价值8000000元,抵押权人陈某某,债务人四川鸫鸣公司,状态显示“有效”,他权证号他权12*****9;还查封了杜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7.42㎡,产权证号监证43****5),该房屋抵押期限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3日,抵押权利价值3500000元,抵押权人胡小琴,债务人杜某某,信息状态显示为“有效”,他权证号他权1347359;轮候查封了杜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车位一个(建筑面积34.16㎡,产权证号监证22****8),该车位已于2016年3月21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247号查封;轮候查封了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武侯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58.64㎡,产权证号监证41****8、41****9),该房屋已于2016年3月24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247-1号查封;轮候查封了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73.9㎡,产权证号监证43****8、监证43****9),该房屋已于2016年10月17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16)川0107执3234号查封;四、本院以(2016)川0322执981-3号轮候查封了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218.08㎡,产权证号监证41****4,监证41****5),该房屋已于2015年7月23日被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以(2015)武侯民初字第5029号、(2015)武侯执保字第750号查封;轮候查封了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商业房屋(建筑面积204.02㎡,产权证号监证41****5、41****6),该房屋已于2016年3月24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247-1号查封;轮候查封了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89.4㎡,产权证号监证41****6,、监证41****7),该房屋已于2016年3月24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247-1号查封;轮候查封了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一套(建筑面积262.07㎡,产权证号监证41****7、监证41****8);该房屋已于2016年3月24日被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川01执247-1号查封;五、经成都市双流区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中心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鸫鸣公司在九江街有商业房2617.6㎡,已分别于2014年12月3日、2015年4月8日、6月1日、8月28日、2016年8月17日、12月30日先后被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成都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鸫鸣公司在各大银行存款合计2416.68元;六、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电话通知异议人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到场选择评估机构,于2017年1月6日在“人民法院诉讼资产网”就上述标的发布了选择评估机构公告,公告中明确了于2017年1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121室对陈某某申请执行四川鸫鸣公司、杜某某、宋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选择评估机构。选择机构当日,核实当事人到场情况时,异议人杜某某电话称不到场。此后,本院依法委托了四川诺力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进行了评估,2017年4月25日,四川诺力达资产评估房地产土地估价有限公司对该房屋评估价为432.36万元。本院认为:一、被执行人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余额合计2416.68元,虽然该公司名下在成都市双流区有商业房2617.6㎡,但已被5个人民法院查封,本院轮候在5个人民法院之后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对已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其他人民法院扣押进行轮候查封、扣押、冻结。查封、扣押、冻结解除的,登记在先的轮候查封、扣押、冻结即自动生效”之规定,本院的查封尚未产生法律效力。由此可见,在本案中,四川鸫鸣公司资产明显不足以清偿所欠申请人债务450万元及利息,本院查封、拍卖被执行人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房屋(建筑面积156.88㎡,产权证号监证41****7、监证41****8)、查封杜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交大路房屋(建筑面积127.42㎡,产权证号监证43****5)的行为符合我院(2015)富民二初字第88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的“被告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上述债务时,对不能清偿部分由被告杜某某、宋某以坐落于成都市武侯区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予以清偿”的内容要求,我院查封、拍卖符合法律规定,故异议人提出本案执行顺序错误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二、本院(2016)川0322执981-1号、981-2号、981-3号执行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杜某某、宋某的所有房产,除杜某某、宋某所有的商业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56.88㎡,产权证号监证41****7、监证41****8,登记显示该房屋抵押期限2014年8月12日至2014年9月10日,抵押权利价值8000000元,抵押权人陈某某,债务人四川省鸫鸣商贸有限公司,状态显示“有效”,他权证号他权12****9)、杜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7.42㎡,产权证号监证43****5)属我院首查封外,其他均属轮候查封,且杜某某所有的坐落于成都市金牛区住宅房屋一套(建筑面积127.42㎡,产权证号监证43****5)设置抵押给了抵押权人胡小琴,期限2015年2月13日至2016年2月13日,抵押权利价值3500000元,债务人杜某某,信息状态显示为“有效”,他权证号他权1347359,就该两处房屋的价值扣除抵押权后,尚不足以定论是否足以清偿申请人本金450万及利息,且在其他房屋本院属轮候查封的情况下,本院查封该两房屋及拍卖其中一套抵押给申请人的房屋的行为,并未超标的,故异议人称对其财产超标的查封、应当解除查封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三、本院在委托评估拍卖过程中,均已通知各方当事人选择评估拍卖机构,根据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第12条“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规定,异议人不到场的情况下,评估机构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拍照作出评估报告并不违反此项规定,本院不存在违法事实,异议人称本院评估程序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收到任何关于评估机构选取的材料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四、异议人称评估报告无现场勘验笔录、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的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混淆、评估对象错误、与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委托评估的评估价值价格悬殊大的问题,其异议应属于对评估公司的评估行为、评估报告有异议,异议人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八条“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评估报告后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之规定提出异议;五、本院执行的是本院的生效判决,异议人如对判决认定事实和判决结果不服,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不属于本案执行程序中解决的问题,故异议人称本案事实认定错误准备申请再审系异议人自行主张权利的问题,本院不予评述。综上所述,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杜某某、宋某的异议请求。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赖小虎审判员 钟碧秀审判员 廖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万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