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7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包东东与甘肃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东东,甘肃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76号申请执行人包东东,男,汉族,1990年11月12日出生,陕西省戏曲研究院演员,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被执行人甘肃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西路5号701室。法定代表人张龙飞,该公司董事长。本院执行的包东东与甘肃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已从判决确定的地址搬离,下落不明。另查明,被执行人甘肃旭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土地及车辆登记信息,也无存款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7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屈 娓执行员 郑继鹏执行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志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