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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9民初5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巨鹿县元生胶带有限公司、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巨鹿县元生胶带有限公司,赫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巨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9民初593-1号申请人:巨鹿县元生胶带有限公司,住官亭镇鱼营村。法定代表人:王某,经理。被申请人:赫某,男,1955年6月26日出生,住巨鹿县,申请人巨鹿县元生胶带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赫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作出(2017)冀0529民初593号裁定,对被申请人赫某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巨鹿县元生胶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理认为,申请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赫某的查封、扣押或冻结的价值223000元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卢慧霞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葛永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