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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1民特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郭春梅申请宣告连永盛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春梅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辽0211民特4号申请人郭春梅,女,汉族,1958年2月7日生。申请人郭春梅申请宣告连永盛失踪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郭���梅称,其与连永盛系夫妻关系。连永盛患有精神疾病,2014年12月31日从大连国礼医院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现向法院申请,宣告连永盛失踪。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连永盛,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系申请人郭春梅的丈夫。连永盛于2014年12月31日从大连国礼医院出走,至今未归。申请人郭春梅申请宣告连永盛失踪后,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在法制日报以公告方式发出寻找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连永盛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连永盛自2014年12月31日从大连国礼医院出走,至今未归,下落不明已满两年。本案受理案件后,发出寻找公告,现公告期已届满,连永盛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连永盛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于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石艺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