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新华与黄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华,黄成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729号原告熊新华,女,47岁,家庭住址:新县。被告黄成果,男,40岁,家庭住址:新县。本院在审理熊新华诉黄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新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新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新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黄 兴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