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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3民初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熊新华与黄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新华,黄成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3民初729号原告熊新华,女,47岁,家庭住址:新县。被告黄成果,男,40岁,家庭住址:新县。本院在审理熊新华诉黄成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熊新华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新华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新华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扶元梅审 判 员  黄 兴人民陪审员  杨裕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