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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民初2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诉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杭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2302号原告:刘某某,男,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现住贵州省绥阳县。被告:杭某某,女,汉族,贵州省绥阳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杭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其撤回起诉的请求应予以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已依法减半预收),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海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