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2民初77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王建平与龙国军、周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建平,龙国军,周冬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775号原告:王建平,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书文,汉寿县顺通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龙国军,男,1973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被告:周冬梅,男,1973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原告王建平与被告龙国军、周冬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王建平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王建平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建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8元,减半收取计229元,由王建平负担。审判员 曾见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谈春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