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鱼执字第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马广兰、李霄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广兰,李霄霄,李倩倩,李想,王金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鱼执字第621号申请执行人马广兰,女,汉族,1966年4月出生,住鱼台县。申请执行人李霄霄,汉族,1989年3月出生,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倩倩,汉族,1990年10月出生,地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想,汉族,1995年10月出生,地址同上。被执行人王金彪,男,汉族,1987年12月出生,住鱼台县。本院在执行马广兰、李霄霄、李倩倩、李想与王金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金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艾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