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民终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静与肖爱萍、朱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爱萍,吕静,朱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爱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兵(系肖爱萍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静。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长明。上诉人肖爱萍因与被上诉人吕静、朱长明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爱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肖爱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爱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上诉人肖爱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