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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民终19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吕静与肖爱萍、朱长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肖爱萍,吕静,朱长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民终19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爱萍。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永兵(系肖爱萍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吕静。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长明。上诉人肖爱萍因与被上诉人吕静、朱长明民间借贷暨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2016)苏0982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肖爱萍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肖爱萍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肖爱萍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174元,减半收取1587元,由上诉人肖爱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静云代理审判员  张海静代理审判员  杨汉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圆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