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蔡永国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永国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902刑初57号公诉机关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永国,男。曾因犯盗窃罪于1993年8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于2001年2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又因犯诈骗罪于2009年3月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再因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10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5年5月24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16年10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定海区看守所。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以舟定检公诉刑诉(2017)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永国犯诈骗罪,于2017年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因被告人蔡永国当庭对指控事实提出异议,该案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永国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永国虚构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的身份,以帮助王某1解决女儿入学问题代为垫付教育基金和学费为由,从王某1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500元;以帮助陈某解决工作问题需要资金打点为由,从陈某、朱某、孙某3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万元。公诉机关以书证、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等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蔡永国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蔡永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提请本院对被告人蔡永国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蔡永国辩解:其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虚构自己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帮王某1女儿打听过上幼儿园的事、帮陈某打听过工作的事,但未以上述理由骗取他人钱款。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蔡永国虚构自己为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的身份,以帮助王某1解决女儿入学问题代为垫付教育基金和学费为由,从王某1处骗取人民币共计8500元。被告人蔡永国又以帮助陈某解决工作问题需要资金打点为由,从陈某、朱某、孙某3处骗取人民币共计60000元。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害人王某1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上旬,孙某2带着蔡永国到其位于定海区黄家碶路53号店里,孙某2称蔡永国是舟山市政府领导,当时孙、蔡在聊小孩读机关幼儿园的事,其提出有办法的话把其女儿也弄进去。6月初,孙某2和蔡永国到其店里,孙某2称蔡永国帮其女儿交了1500元教育基金,其就将1500元给蔡永国。7月12日,蔡永国打电话给其,称要付7000元学费,到时多退少补。7月17日下午5时,蔡永国坐出租车到其店门口,其拿出7000元给蔡永国,蔡永国将钱放进包里,和其说了一句“今天我生日”,就坐出租车离开了。7月28日晚上,孙某2告诉其,她外甥女婿去面试的事情是假的,舟山海关根本没有招聘的事情,蔡永国的电话也关机。后其和孙某2、陈某报案。2、被害人陈某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30日左右一天晚上,其和女友钟某及女友父母一起到女友大姨孙某2家吃饭,在场的还有蔡永国,自称是舟山市政府综合科科长。期间,孙某2让蔡永国帮其介绍工作,蔡永国称工作不好找,要托关系问问。之后,蔡永国问其要去定海区公安分局当事业编制员工还是去舟山海关缉私队工作,其选择了海关。2、3天后,孙某2称蔡永国已帮其托好关系,让其去家里吃饭。后其父亲取款20000元给其。当晚,其和钟某及双方父母一起去孙某2家吃饭,其将20000元塞给孙某2。后蔡永国到场,吃饭期间,蔡永国接过一个电话,蔡永国对其等人称舟山海关的领导在吃饭,他也要去,但没带那么多现金。期间,其未看见孙某2将钱给蔡永国。一周后,孙某2对其称蔡永国已帮其办好事,要一起吃饭谢他,其父亲给其10000元。当晚,其和钟某、钟某父母去孙某2家,其将10000元给孙某2。后蔡永国到场,一进门就称被烦死了,领导关系都托好了,孙某2问“2万元是不是都用完了”,蔡永国说“这点钱不算什么,我有钱,我会垫着的”。之后,孙某2就将10000元给蔡永国,蔡永国将钱放进手提包里。同年6月12日,孙某2又叫其去家里吃饭,称事情已经办好了,当时还有蔡永国、钟某,4和她父母,其将10000元交给孙某2,孙某2又将10000元交给蔡永国,蔡永国拿钱后给其一张舟山海关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表,并称“钱都用完了就换了这张表格,就这张表格跑关系都要值个10万,很多人都眼红着”。几天后,其将填完的表格交给蔡永国。7月26日早上,一名陌生人用固定电话(号码291×××2)打给其,让其于7月28日下午2点到舟山海关408室找张科长。7月28日下午2时,其打电话过去时对方称是公用电话,接着其去舟山海关找张科长,工作人员称没有这个人,也无招聘的事情,其打电话给蔡永国,对方电话已停机。后其得知,朱某为帮其找工作,于7月17日、26日分别给蔡永国10000元。其第1次给蔡永国的20000元是父亲从家里拿给其的,第2次的10000元是父亲从ATM机上取的,第3次的10000元是母亲在邮政银行取的。3、被害人朱某陈述证明:其系钟某继父。2016年上半年,孙某2称认识一名叫蔡永国的男子,他跟舟山海关的领导都认识,可以帮其女儿的男朋友陈某安排工作。后其在孙某2家中认识了蔡永国,蔡自称是舟山市政府综合处处长,称要给陈某在海关找份工作。后蔡永国跟孙某2说需要钱请客吃饭去疏通关系,之后,陈某在孙某2家吃饭时给了孙某220000元,让孙某2转交蔡永国。一周后,陈某在孙某2家将10000元给蔡永国,蔡永国称先给孙某2,要用会问孙某2要,陈某就将钱给孙某2了。吃饭期间,蔡永国称给陈某托了很多关系,孙某2问钱是不是用光了,要不要再拿点去,蔡永国称他地方还有。几天后,其等人又去孙某2家吃饭,蔡永国也在,其是晚到的。后陈某对其称已经把钱给孙某2了。2016年7月中旬,其和蔡永国在定海道头海鲜馆吃饭,蔡永国称孙某2冤枉他向陈某要钱,要把40000元退给陈某,事情他也不管了,还说过两天要去香港考察,其就劝蔡永国帮帮忙,并拿出10000元给蔡永国,蔡永国推脱了几下就收下了。其中5200元是其于7月17日上午从工商银行ATM机取出的,其余自己凑的。7月下旬,蔡永国自称从香港回来,省海关的人要来舟山考察,需要陪着请客吃饭,其让妻子孙某3在家中给了蔡永国10000元。后陈某接到一个让他于2016年7月28日去舟山海关面试的电话。当日,陈某去之后被告知没有面试的事情。其打电话给蔡永国,已无法接通。4、被害人孙某3陈述、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5月,其和男朋友朱某、女儿钟某、女儿男朋友陈某一起去妹妹孙某2家吃饭,蔡永国也在,自称是市政府领导。6月,其等人去孙某2家吃饭,蔡永国也在,其提出让蔡永国帮陈某找工作,蔡永国问陈某要不要去海关工作,他可以去问问。几天后,其等人又去孙某2家吃饭,进门时,陈某将父亲准备的20000元交给孙某2,后蔡永国到场一起吃饭。期间,蔡永国接过一个电话,称“你们先吃好了,我等会来买单”。后蔡永国对其等人称有几个考官在吃饭,他要去买单。孙某2就将陈某的20000元给蔡永国。一周后,其等人又去孙某2家吃饭,陈某将他父母准备的10000元交给孙某2。后蔡永国到场,其和蔡永国称有几块钱会给他的,蔡永国称“先放亚波那里,我要了会问她要的”。几天后,其等人又去孙某2家吃饭,陈某进门后又将10000元交给孙某2。吃饭期间,孙某2拿出一张表格给陈某,蔡永国称“这张表格跑关系都要值个十多万,很多人都抢一样的”。7月17日,朱某问其要钱,称要和蔡永国去吃饭,其将部分现金给朱某。当晚,朱某称已将10000元给蔡永国。几天后,朱某又问其要钱,称蔡永国要去请客。当晚,蔡永国到其家中,其从家里拿出10000元给蔡永国。7月28日,陈某去舟山海关面试时,发现海关根本不招人,也无法联系蔡永国。其看见过孙某2在客房将20000元给蔡永国,蔡永国将钱放进手提包,后面2次各10000元其未看见。5、证人钟某证言、辨认笔录证明:其和陈某系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5月,大姨孙某2称她认识一名市政府领导,叫蔡永国,想让蔡永国托关系帮陈某安排一个工作,其等人同意了。5月底,孙某2约其等人吃饭,其和母亲孙某3、孙某3男朋友朱某、陈某到孙某2家吃饭,陈某将他父亲准备的20000元交给孙某2,让孙某2转交蔡永国。吃饭期间,其等人让蔡永国帮忙介绍工作,蔡永国同意了。一周后,孙某2称蔡永国关系托得差不多了,让其等人去家里吃饭感谢蔡永国,其4人一起去孙某2家,陈某将他父亲准备的10000元交给孙某2,当天,蔡永国称“烦死了,到处跑关系,领导都托好了”,当时孙某2问蔡永国“之前的20000元是不是用光了,陈某又拿来点钱,等会给你”。蔡永国称钱不算什么,不够他会垫付的。几天后,孙某2对其称蔡永国已经安排好了,约其等人去吃饭,陈某在孙某2家将10000元给孙某2。吃饭时,孙某2给陈某一张舟山海关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表。后朱某和孙某3也各给蔡永国10000元。直到陈某去海关面试被工作人员告知没这回事,其等人才知道被骗。6、证人孙某2证言、辨认笔录证明:2016年4月底,其认识了自称是舟山市政府领导的蔡永国,当时蔡永国称可以帮其女儿解决去机关幼儿园上学的问题。之后一天,蔡永国到其朋友王某1的裁缝店找其,王某1提出也想让女儿去机关幼儿园上学,蔡永国称要去问过。2016年6月初,蔡永国称王某1女儿要交1500元教育基金,后王某1当其面将1500元交给蔡永国。几天后,蔡永国称在海关有朋友,其就想让蔡永国帮外甥女婿陈某安排工作,蔡永国称要托关系,肯定会涉及钱,陈某和他女朋友还没结婚,让其联系双方父母把话讲清楚。2016年5月30日晚上,其在家里安排吃饭,陈某及父母、其姐姐孙某3一家还有蔡永国在场。当晚,陈某父母提出让蔡永国想想办法。2、3天后,孙某3一家、陈某及蔡永国在其家里吃饭,陈某进门就塞给其20000元,吃完饭后,蔡永国称打点关系花了不少钱,其就将20000元给蔡永国。一周后,蔡永国称事情办好了,请客花了10000多元。其联系孙某3家人和陈某来家里吃饭,蔡永国进门就称跑关系烦死了,都说好了,其就问“20000元是不是都用完了”。蔡永国说“这点钱不算什么,我有钱,会先垫着”。后陈某等人也到了,陈某将10000元给其,饭后,其将10000元交给蔡永国。6月中旬,蔡永国称事情办好了,其又联系陈某及孙某3来家里吃饭,陈某他们先到,进门就给其10000元,后其将10000元给了蔡永国,蔡永国将钱放进包里后,拿了一张表格给其,称“钱都用完了,表格就一张,很多人都眼红”。7月17日,其听外甥女说蔡永国打电话向陈某借钱,其打电话问蔡永国,蔡否认。7月28日下午,陈某打电话给其,称到舟山海关应聘但被告知没有应聘的事。事后,其得知姐夫朱某也被蔡永国骗取20000元。王某1后又被蔡永国骗取7000元。陈某给其钱的时候孙某3他们都在场,其将40000元钱给蔡永国都是在房间门口,陈某他们是否看见其不清楚。7、证人乐某证言证明:其系舟山海关人事部分管人员。舟山海关四楼没有姓张的科长,2016年1月1日起,舟山海关无招聘计划。8、证人章某证言证明:其系舟山海关办公室主任。舟山海关的所有人事任免和人员招聘都是由舟山海关人教科负责的。经其核实,舟山海关和缉私分局无姓黄的科长。舟山海关的正式员工是通过国家公务员考试和地方组织部门联系选调招收的,合同工是直接让劳务派遣公司招聘的,舟山海关无事业编制人员,也无招聘表格。9、证人邱某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6月起担任舟山教育学院院长,蔡永国是其初中学生。蔡永国最近一次联系其是在2013年9月,其当时是南海学校副书记兼高中部校长,蔡永国来找其时就一直吹嘘自己能力有多强,其未理睬。事后,有老师反映蔡永国打着其学生的旗号,称和其关系非常好,有事找他帮忙都能解决。其和公安机关核实后得知蔡永国因诈骗被处理过,其和学校老师说明过这个问题。10、证人王某2证言证明:其在黄家碶路开店做生意,王某1的店在其旁边。2016年7、8月一天下午,其看见王某1站在自家店门口数钱,蛮厚的一叠,其问过王某1,王某1称有6、7千元。后一辆出租车开来,一名一米七不到、40岁左右本地男子下车,走到王某1身边,王某1将手上一叠钱交给那名男子,那名男子收钱后称当天是他生日,后就坐出租车离开了。后其得知这名男子是王某1为让女儿进机关幼儿园上学托关系的领导,钱是让他帮忙交学费去的。11、证人吴某证言证明:其自2009年起担任舟山市机关幼儿园园长。幼儿园现由舟山市教育局统筹招生,幼儿园无自主招生权,也无专门管理招生的老师,如果市局机关的子女招满后有多余名额,市教育局也会将名额进行统筹,分配到相关事业单位,幼儿园不接受自主报名的孩子。幼儿园不存在教育基金和赞助费等费用。学校关于招生的问题均由其本人进行答复,有部分陌生家长来咨询的,也是由门卫联系其进行答复的,其一般都答复家长直接到市教育局进行咨询。12、被告人蔡永国供述与辩解证明:2016年4月,其认识了孙某2,并以舟山市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处工作人员自称,后二人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同年5、6月,孙某2让其帮忙解决女儿进机关幼儿园的入学问题。几天后,孙某2一个朋友也让其帮忙问幼儿园入学问题,其称去问问看。之后,其至定海区文化路机关幼儿园找到一名管理孩子入学问题的女老师,对方称入幼儿园需要大概10000元赞助费,有消息会联系其。其就告知孙某2及她的朋友先去准备赞助费。同年7月20日,其又去过幼儿园询问,老师称要等到8月10日之后,入园人数确定后,如有剩余名额会联系其。同年6月中旬,孙某2让其帮外甥女婿陈某找工作。之后,孙某2让其去家里吃饭,陈某父母及孙某2的姐姐及姐姐男朋友都在,让其帮陈某找工作,其答应去问问看。当时孙某2暗示陈某父亲让其托关系要给人分香烟什么的。次日中午,孙某2称如果其去托关系,陈某的父亲会出钱的。之后几天,其跑了几个地方帮陈某问工作的事情。又过了一礼拜,孙某2叫其去家里吃饭,孙某2姐姐也在,孙某2姐姐称陈某父亲给了孙某220000元,要用钱跟孙某2要。几天后,孙某2姐姐的男朋友叫其吃饭,孙某2及姐姐、姐姐男朋友、孙某2外甥女及陈某都在。期间,其称年底之前,舟山海关、南海学校、普陀公安局要招人,他们选择了海关,其答应去跑关系。之后,其又跟孙某2家人吃过饭,孙某2姐姐称陈某父亲又拿来一些钱,其称钱的事情不要跟其讲,给孙某2好了。同年7月20日左右一天早上,陈某打其电话,其得知孙某2问陈某要钱,其称自己未向陈某要钱,也未拿过钱。接着,其打电话给孙某2姐姐的男朋友,让他去弄清楚是谁在问陈某要钱。后孙某2姐姐的男朋友回其电话,称是孙某2在问陈某要钱。后来,孙某2向其承认以其名义向陈某要钱,其很生气。次日,其因发现孙某2和别人暧昧而争吵,后未再联系。为帮陈某打听工作,其联系过南海学校的邱某、普陀公安局的魏某、舟山海关的黄科长。其未以帮陈某托关系找工作为由向陈某及陈某家人要钱,也未拿到过钱。13、接受证据清单、银行账户明细证明:2016年7月17日,朱某的中国工商银行账户ATM机取款共5200元。2016年6月4日,徐某(陈某母亲)的一本通/绿卡通账户取款5000元,同年6月12日,该账户销户提款10000元。14、银行账户明细证明:蔡永国的中国工商银行及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往来情况,至2016年11月,该二账户基本无存款余额。15、舟山海关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表证明:填写陈某基本情况的表格。16、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证明证明:蔡永国未在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系统工作过。17、情况说明证明: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陈某所称通知其去舟山海关面试的固定电话291×××2为公用电话,地址为定海区新河南路24号俊瑶便利店。经询问该店经营者何益红,对方表示不认识蔡永国。18、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蔡永国的前科情况。19、户籍证明证明:蔡永国的身份情况。20、抓获经过证明:蔡永国系被动到案。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蔡永国提出其虚构自己为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帮王某1女儿打听过上幼儿园的事、帮陈某打听过工作的事,但未以上述理由骗取他人钱款的辩解,经查,被害人王某1陈述、证人孙某2、王某2、吴某、邱某证言、辨认笔录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蔡永国诈骗王某1人民币共计8500元的犯罪事实。被害人陈某、朱某、孙某3陈述、证人钟某、孙某2、乐某、章某证言、辨认笔录、银行账户明细、舟山海关非事业编制人员招聘表、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证明等证据可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被告人蔡永国虚构自己为舟山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的身份,以帮助陈某解决工作为由骗取陈某、朱某、孙某3人民币共计60000元的犯罪事实。对上述辩解,本院均不予采纳。上述证据来源合法,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蔡永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蔡永国提出的其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蔡永国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蔡永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此款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二○一九年八月二十五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蔡永国退出赃款人民币六万八千五百元,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黄 燕人民陪审员 安汉芬人民陪审员 杨广世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岚岚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