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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4执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朱惠媛、夏金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惠媛,夏金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24执503号申请执行人:朱惠媛,女,1969年7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开化县。被执行人:夏金塘,男,1979年6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衢州市开化县。本院在执行朱惠媛与夏金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7)浙0824执503号案执行。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自觉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在协议最后履行期限第二日起二年内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叶子俊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孟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