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782刑初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祝新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祝新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18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祝新灿,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于山东省曹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曹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8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新灿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新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祝新灿和老乡胡某等人到义乌市化工路与城中路叉口的海港豆捞饭店吃晚饭,期间被告人祝新灿喝了半瓶左右的葡萄酒。同日21时许,被告人祝新灿等人又到义乌市的天伦皇朝KTV玩,期间被告人祝新灿喝了四五瓶小瓶的百威啤酒。次日4时许,被告人祝新灿驾驶浙G×××××号小型轿车途经义乌市福田派出所门口地段报警称被人殴打,后被义乌市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祝新灿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述事实,被告人祝新灿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某的证言,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车辆信息查询,理化检验报告,抽血视频,驾车视频,抓获经过,被告人祝新灿的供述及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新灿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祝新灿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祝新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本页无正文)审 判 员 朱卫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法官助理 张 琪代书记员 何亮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