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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181刑初24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25

案件名称

胡华林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清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镇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华林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黔0181刑初24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华林,男,1986年7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肄业,务工,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住贵州省。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9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清镇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同日释放,同年5月5日被清镇市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检察院以清检公诉刑诉(2017)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日本院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5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清镇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华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4日19时许,被告人胡华林在清镇市老瓦羊肉馆吃饭时喝了一些白酒,后胡华林驾驶机动车川M×××××向清镇市站街镇行驶。当晚21时许,胡华林驾车行驶至清镇市云站路0米中环国际路段时,被在此处开展酒驾查缉的交警拦下,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94.1mg/100ml。2017年1月15日,经贵阳市公安交通管理局交通事故检验鉴定中心鉴定,胡华林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上述事实,有1.书证:户籍信息、抓获经过、指认现场照片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胡华林的供述。3.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鉴定。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拘役6个月以下,并处罚金,是否适用缓刑,由法院判决。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请求法院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其行为不致再危害社会,可宣告适用缓刑。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华林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国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XX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