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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执1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郭春玲、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春玲,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04执1587号申请执行人郭春玲,女,1974年6月30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被执行人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桥西区中山西路688号安徽商务大厦9层。法定代表人杨金明,该公司经理。关于郭春玲与河北金磊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3月2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我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进行了查询,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的及登记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本院将执行中的查询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目前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系本案全部执行过程,本院依职权制作失信决定书、限制高消费令,将被执行人录入被执行人失信名单进行公示,本案经合议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4民初304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可持本裁定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人不受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执行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员  韩战平执行员  柴兴波执行员  梁慧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 侃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