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30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鄢鉴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鄢鉴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82号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小洪,该单位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小林,宁都农村商业银行固厚支行行长。代理权限为:诉讼、撤诉、接受调解、判决。被告:鄢鉴生,男,汉族,1962年9月25日生,江西省宁都县人,现住宁都县。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鄢鉴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江西宁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鄢鉴生负担。审判长 魏 翔审判员 高秋生审判员 罗锦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温 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