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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民辖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宁梅与宗宪伟、申风芹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梅,宗宪伟,申风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7号原告:宁梅。被告:宗宪伟。被告:申风芹。原告宁梅与被告宗宪伟、申风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黄岛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22日立案。宁梅诉称,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宗宪伟于2016年4月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283400元。现还款期限已过,但被告至今未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违约金。黄岛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宁梅的丈夫刘书成系该院在编人员,被告亦对此提出回避申请,为保证本案公正审理,避免被告产生合理怀疑,该院不宜行使管辖权。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认为,原告宁梅的丈夫刘书成是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干部,被告申风芹认为黄岛区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可能基于同事情谊而很难不偏不倚审理案件。有此疑虑,亦符合一般情理。黄岛区人民法院报请指定管辖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胶州市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审判长 林 虹审判员 许凌屏审判员 许 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