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民终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李迎伟、晋孟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迎伟,晋孟召,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民终2753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李迎伟,男,197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址伊川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晋孟召,男,1961年7月7日生,汉族,住址伊川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宜阳县城关镇红旗东路。法定代表人:马文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盛锁峰,该公司员工。上诉人李迎伟因与晋孟召、洛阳园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2016)豫0329民初31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迎伟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868元减半收取为2434元,由上诉人李迎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龙杰审判员  李 慧审判员  付爱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