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31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宋明春、李铁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春,李铁民,孔庆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19号申请执行人:宋明春,男,197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李铁民,男,1974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孔庆爱,女,197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明春与被执行人李铁民、孔庆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对被执行人李铁民、孔庆爱进行财产状况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李铁民、孔庆爱名下无存款以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暂时无法继续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郑志伟审判员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成 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