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8执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张某与富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富平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2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汉族,1987年9月27日生,居民。委托代理人成雄飞,陕西伟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富平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富平县莲湖大街。法定代表人:张海乾,任县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某与被执行人富平县人民政府房屋行政登记一案中,(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张某据此要求被执行人富平县人民政府重新对涉案房屋产权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该涉案房屋产权在原共有人张某某去世后处于待定状态,富平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张某某的继承人确定后重新作出相应的行政行为。现张某某的继承人并未确定,待张某某的继承人确定后,当事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5)渭中行终字第00026号行政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