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4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殷福旺与殷连旺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殷福旺,殷连旺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冀0281民初4178号原告:殷福旺,男,195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刘述生。被告:殷连旺,男,1947年2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殷福栋。委托代理人:殷福超。本院在审理原告殷福旺与被告殷连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殷福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殷福旺负担。审判长王海东审判员李立艳人民陪审员陆凤香二○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张超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