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民终25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戚希明等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戚希明,朱国新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256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长浜村(长江路口)。法定代表人:朱国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山路333号2101室。法定代表人:XXX,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戚希明,男,1980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原审被告:朱国新,男,196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州市吴中区木渎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戚希明、朱国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2015)吴商初字第07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上诉期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催交,仍未在规定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苏州市日月幕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俞水娟代理审判员 韩小安代理审判员 陆 庆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严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