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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94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长春市德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诉吉林省东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市德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吉林省东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财保14号申请人长春市德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孙志学,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雷艳红,女,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被申请人吉林省东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刘佳新,董事长。申请人长春市德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吉林省东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故申请人长春市德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于xxxx年x月xx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立即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xxxx银行账户xxxxxxx存款xxxxxx元,并已吉林省民通担保有限公司出具保函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长春市德基物资经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吉林省东煤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xxxxx银行账户xxxxxxxxxx。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春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秀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