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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75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黄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758号原告:黄某,女,1989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汝阳县。被告:刘某,男,1986年2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联系电话:17335675611。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某以“二人已经在民政部门离婚”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毛海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亚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