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来喜与刘平、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喜,刘平,赵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17号原告张来喜,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刘平,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赵艳,女,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邓志玲,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静,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喜与被告刘平、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张来喜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舒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