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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5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张来喜与刘平、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来喜,刘平,赵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5117号原告张来喜,男,1978年11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刘平,男,1983年6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赵艳,女,1990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委托代理人邓志玲,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闫静,江苏普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来喜与被告刘平、赵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来喜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来喜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来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8元、保全费420元,合计808元,由原告张来喜负担。审判员  沈国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韦舒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