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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0

案件名称

杨波与计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计耀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81民初1167号申请人:杨波,女,生于1968年12月1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平,湖北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调取证据、参与诉讼、提起上诉、调解,签收法律文书。被申请人:计耀林,男,生于1963年10月24日,汉族。杨波与计耀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杨波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计耀林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车牌号为鄂c8v850小型轿车予以保全。申请人杨波以其丈夫狄勍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大坝一路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62040**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杨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计耀林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车牌号为鄂c8v850小型轿车。查封期限为二年。二、查封提供担保的狄勍所有的位于丹江口市大坝一路证号为丹房权证城区字第62040**号房屋。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在保全到期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保全期限。审判员  周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 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