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晓伟与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伟,张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晋1021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晓伟,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曲沃县计生委家属楼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张炜,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文明路399号19号楼1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1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炜于2017年2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炜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炜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23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