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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执6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周晓伟与张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晓伟,张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7)晋1021执6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晓伟,男,汉族,1972年5月12日出生,住曲沃县计生委家属楼2单元501室。被执行人:张炜,男,汉族,198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文明路399号19号楼12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晋1021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7日向被执行人张炜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炜于2017年2月20日前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炜至今未能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炜在中国农业银行XXX账户内存款2304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心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新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