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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中执异字第3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合娣不服王拴吉与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查封决定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拴吉,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异字第37号案外人:李合娣,女,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铁西路。委托代理人:韩文霞,系李合娣之女。申请执行人:王拴吉,男,汉族,住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芳林街仁和花园7号楼3单元。法定代表人董成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拴吉与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睿恒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合娣于2015年3月12日对查封睿恒公司开发建设的芳林花园项目4号楼1单元1103、1104号房产,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合娣称,2007年其向睿恒公司交纳本案争议房产的定金及首付款111306元,2013年12月9日其与睿恒公司达成顶账协议,本案争议房产的尾款136800元,抵顶睿恒公司所欠的工程款,争议房产应是本人的财产。法院误将其本人的财产予以查封,请求法院终止执行。本院查明,2013年12月9日睿恒公司向李合娣开具164045元和84061元的工程款顶房款收据。李合娣及配偶韩凤山在安阳市不动产档案馆不存在作为产权人的房屋登记信息。李合娣是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街道办事处芳林社区居民,居住在争议房产。2014年4月29日本院在办理王拴吉申请执行睿恒公司、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了睿恒公司书香雅居项目和芳林花园项目的部分房产,案外人主张的房产也在查封之列。本院认为,李合娣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合同签订时间,本院无法认定该合同是否在本院查封争议房产前签订生效。睿恒公司向其开具的工程款顶房款收据,协议将睿恒公司名下的房产抵顶债务,如果所抵顶房产已经办理不动产登记,案外人已经成为不动产所有权人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如果没有办理不动产登记,则双方的抵债协议仅能产生债法上的效力,但同为一个债权不应优先予另一个债权的实现,也就是说针对争议房产,案外人的工程款债权并不能优先予本案申请执行人的工程款债权的实现,本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合娣的异议请求。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马 越审判员 潘建军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正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