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303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陈爽与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爽,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03民初423号原告:陈爽,男,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区。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一关镇南海村。法定代表人:王宏,职务,村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志喜,村党支部书记。原告陈爽与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爽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靳志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货款6400元;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原告自2011年起给被告供应8车石粉,合计6400元,被告一直未给付,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来院起诉。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因没有资金故拖欠至今,要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被告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且有本院调取的证据作证,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应给付原告货款64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山海关区第一关镇南海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爽货款64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董富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贠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