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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03执4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李秀兵、何发勇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秀兵,何发勇,谢川,霍建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490号移送执行人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李秀兵(绰号:成娃子,曾用名:李成),男,生于1988年11月9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何发勇(绰号:二哥),男,生于1979年10月5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住四川省广元市市中区。被执行人谢川(绰号:川娃子),男,生于1992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被执行人霍建春(绰号:春娃子),男,生于1980年12月19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四川省三台县。案由犯盗窃罪本院受理绵阳市涪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2013)涪刑初字第442号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秀兵、何发勇、谢川、霍建春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李秀兵、何发勇、谢川、霍建春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杨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