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2执178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追缴被执行人张昌发违法所得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昌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2执1786号被执行人张昌发,男,1988年5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桂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郴北刑初字第384号刑事判决书,本院对被执行人进行了财产调查,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16)湘1002执178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鹏宇审判员 周林峰审判员 李慧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胡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