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芝执字第171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张忠峰与烟台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忠峰,烟台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市海滨化工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4)芝执字第171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忠峰,男,1963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烟台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地址烟台市芝罘区芝罘屯路14号。法定代表人:刘键,董事长。被执行人:烟台市海滨化工厂,地址烟台市莱山区初家镇午台村。法定代表人:付汉均,厂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忠峰与被执行人烟台金长城实业有限公司、烟台市海滨化工厂追索空调安装维修费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顾 鸿审判员 孙承臣审判员 潘锦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先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