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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03执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张爱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豫0803执221号焦作市新链条输送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你(单位)与张爱玲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焦作市中站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中区劳人仲案字(2017)4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爱玲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向张爱玲支付506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户名: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账号:8111101012600652197开户银行:中信银行焦作人民东路支行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