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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02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加艳与张艳波、吕良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加艳,张艳波,吕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加艳。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艳波,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吕良琴,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丁加艳与张艳波、吕良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