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执7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丁加艳与张艳波、吕良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加艳,张艳波,吕良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02执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丁加艳。女,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张艳波,男,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执行人:吕良琴,女,198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本院在执行丁加艳与张艳波、吕良琴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余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刁仁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