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28执恢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周张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928执恢41号张峰、张小娥、周知悍:申请执行人张峰与被执行人周知悍,张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陕西省旬阳县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作出的(2002)旬民初字第13号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周知捍,张小娥逾期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峰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二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46000.00元、诉讼费2000.00元,合计48000.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小娥承认所欠张峰的债务的事实,自愿由其一人承担偿还义务,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张小娥三日内向张峰偿还借款37880.00元(包括本院扣划张小娥的存款7880.00元)。张小娥已按协议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现通知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恢41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于2017年5月24日结案。审判员 梁 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熊世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