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1执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康童童申请执行武功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童童,武功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武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31执117号申请执行人康童童,男。被执行人武功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所在地:武功县普集镇邰城路。法定代表人雷锋辉,任该校校长。康童童申请执行武功县中等卫生职业学校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3495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武劳人仲案字(2017)第07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白党辉审 判 员 张 平代理审判员 刘抗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进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