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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0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强与林意森、第三人刘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林意森,刘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08号原告:林强,男,出生于1964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林意森(曾用名:林宇豪),男,出生于1996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第三人:刘艳,女,出生于1968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林强诉被告林意森、第三人刘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林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林强负担。审判员  赵国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