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03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林强与林意森、第三人刘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强,林意森,刘艳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03民初108号原告:林强,男,出生于1964年3月28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被告:林意森(曾用名:林宇豪),男,出生于1996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第三人:刘艳,女,出生于1968年8月15日,住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原告林强诉被告林意森、第三人刘艳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原告林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强撤诉。案件受理费650元,由原告林强负担。审判员 赵国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程文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