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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24民初55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周衍庆与吴伟东、黄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衍庆,吴伟东,黄佩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824民初552号原告:周衍庆,男,1954年11月2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吴伟东,男,1963年9月13日生,汉族,公务员,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黄佩芬,女,1967年7月24日生,汉族,职工,住福建省上杭县。原告周衍庆与被告吴伟东、黄佩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衍庆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伟东、黄佩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周衍庆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吴伟东、黄佩芬归还借款利息人民币4800元。事实与理由:2013年6月份,吴伟东以装修房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发生后,至2013年12月吴伟东归还部分利息后结欠4个月利息4800元,之后又归还了2014年1月至3月的利息3600元,2014年4、5月间归还了本金6万元,2013年结欠的利息4800元至今未归还。黄佩芬与吴伟东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黄佩芬应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伟东、黄佩芬未作答辩。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欠条》、《结婚登记申请书》复印件各一份,《欠条》载明:“兹欠周衍庆老板利息到2013年12月19日止四个月肆仟捌佰元整(¥:4800元)。欠款人:吴伟东2013年11月12日”。吴伟东、黄佩芬未予质证,亦未提供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诉讼权利。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吴伟东与黄佩芬系夫妻关系。2013年6月份,吴伟东以装修房子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6万元,约定月利率2%。借款发生后,至2013年12月吴伟东归还部分利息后结欠4个月利息4800元,之后又归还了2014年1月至3月的利息3600元,2014年4、5月间归还了本金6万元,2013年结欠的利息4800元至今未归还。本院认为,原、被告的借款同属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吴伟东尚欠原告借款利息4800元,应当在原告催告的合理期间内归还,否则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继续履行等违约责任。黄佩芬与吴伟东系夫妻关系,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者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黄佩芬应当对所欠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吴伟东、黄佩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审理和判决。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吴伟东、黄佩芬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周衍庆借款利息48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伟东、黄佩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林秋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邢暑寒附注: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执行申请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PAGE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