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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81财保6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毛展凤与尚钦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毛展凤,尚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永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81财保63号申请人:毛展凤,女,1949年4月3日出生。被申请人:尚钦,男,1988年3月25日出生。申请人毛展凤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尚钦的晋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谭敏峰愿以自己所有的晋MXXX**小轿车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毛展凤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确属情况紧急,并且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将停放在永济市交警大队的晋MXXX**号小型普通客车就地予以查封。二、将谭敏峰所有的晋MXXX**小轿车予以查封。案件申请费72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孙永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杜爱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