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民初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孙矫与于树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矫,于树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4民初927号原告:孙矫,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现住庆安县。被告:于树强,男,简历不详。原告孙矫与被告于树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孙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孙矫负担。审判员 李作亮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安芯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