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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郑钧桐与王逸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钧桐,王逸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02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郑钧桐,1988年10月29日生,住南通市。被执行人:王逸燃,男,1981年10月27日生,住南通市通州区。申请执行人郑钧桐与被执行人王逸燃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月20日作出的(2016)苏06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通过网络系统扣划被执行人王逸燃银行存款人民币30246元,被执行人自行向本院缴纳人民币10534元,合计40780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发放给申请人郑钧桐,申请人收到上述执行款后,向本院申请撤销(2016)苏06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执行,本院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602民初400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风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季洋洋 关注公众号“”